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3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夫妻关系),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原***(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联通路创业中心9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晗,山东小有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山东小有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西青道409号增5号。
负责人:刘月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群,天津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淋,天津乔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西青道409号增5号。
法定代表人:任杰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该单位干部。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歆,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亮,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27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2019)津0111民初13276号之二民事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第一、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错误。一审认定“***第二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不予受理”错误。
***(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上诉人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述称,一审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青分中心述称,同意一审裁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述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伪造***签名和多项证据材料为***办理退工、转档、停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手续是违法违规的,并且是无效的;2.判令***(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给***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原告社会保险的损失77063.6元,违法给原告停缴社会保险导致原告个人垫付医疗费的损失1843.46元,原告因断缴公积金损失29386.5元和原告等额本息房贷损失44300元,被告2016年3月31日单方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在十五日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扣押档案近2年,期间不配合原告请求办理新入职、转档、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手续,诉讼期间给原告造成误工损失267150元。3.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第一、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原告请求被告违法停缴社会保险导致原告个人垫付医疗费的损失1843.46元,已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审理解决,一审法院不予重复处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其余事项,已经一审法院(2019)津0111民初5963号民事裁定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4456号民事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现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全部退回原告***。
本院另查明,***(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进行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青管理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该原审第三人应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请求的第一、三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中,关于垫付医疗费的损失1843.46元问题,该项诉讼请求其已在(2018)津0111民初6807号案件中主张,该案二审(2019)津01民终548号民事判决已驳回该项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中的其余事项,其已在(2019)津0111民初5963号案件中主张,该案已裁定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不予受理,***不服上诉后,该案二审(2019)津01民终4456号民事裁定,已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故,***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洪宁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文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