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财保4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鲁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965712805T。

负责人:张福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伟,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新,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职工,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9987XP。

法定代表人:王星伟。

被申请人:山东嘉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6119184A。

法定代表人:谢春兵。

被申请人:陈兵,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伯特利(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创业中心**楼8,住所地山东省淄博经济开发区联通路创业中心**楼**6XC。

法定代表人:吴晓凯。

被申请人:山东博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产,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先进陶瓷产业创业园**315。

法定代表人:刘长浩。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360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自身信誉及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驰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陈兵、伯特利(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博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360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鹏

审判员  刘宁

审判员  郭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