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联通路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姣,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迈尔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祝丰镇育才居委会迎丰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迈尔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山东)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执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垠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