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92民初1467号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元,由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