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17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世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改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世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营市弘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营市弘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额度为90万元。
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的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