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世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改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时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世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支付东营市世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欠款842326.54元、违约金及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78012.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4日、12月21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大额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处分等执行情况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胜利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世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