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4440号
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2020年12月30日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