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4283号
原告:商河县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兴隆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局长。
被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商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商河县财政局与被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商河县财政局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92元,减半收取计43996元,由商河县财政局负担。
审 判 员 于兴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璐
书 记 员 翟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