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75号之一

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26号西区。

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思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