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75号之一
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26号西区。
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齐鲁宏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思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