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杨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68091643F。
法定代表人:许丽燕。
被执行人:临朐县鑫阳玻璃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办沂山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欣,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鑫阳玻璃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7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朐县鑫阳玻璃加工场银行存款35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号:62×××66。)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朐县鑫阳玻璃加工厂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迎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于丽秀
书记员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