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1670号
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之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姚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滕奉朝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