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8842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842号
原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姚明文,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