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

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初1307号
原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424642H,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973号。
法定代表人:姚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童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计珉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张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归还借款2393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曾是他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以孩子学费短缺为由向他公司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款申请书,承诺自2019年8月起每月还款2500元,至2020年8月还清。但他公司出借该款后,***至今仍结欠借款本金23936.28元,且已从他公司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未作辩称。
经审理查明:***曾系金童公司员工。2019年8月16日,***向金童公司出具借款申请书,以孩子上学(家用)为由申请用款30000元,并承诺2019年8月起每月还款2500元,2020年8月还清。次日,金童公司汇入***账户30000元,汇款摘要为借款。
2019年12月13日,金童公司向***催要借款未果。
审理中,金童公司陈述:***向他公司借款后,2019年8月底不到就离职了,也没办离职手续。他公司应向***发放2019年8月工资2483.48元,2019年年终工资3580.24元,合计6063.72元。他公司同意上述工资在本案借款中扣除。
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江阴农商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工资结算发放单、社保记录、限期履行催告函及邮寄凭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金童公司主张***向其借款30000元,并提供相应依据,本院对金童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认定***向金童公司借款30000元,扣除金童公司应付给***的工资6063.72元,***尚结欠金童公司23936.28元,***应予归还,故本院对金童公司要求***归还借款23936.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金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按约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双方未约定借期利息,金童公司可自主张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借款23936.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江阴金童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计 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雪姣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