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872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