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铭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蕿沙铭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旺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6304号
申请人:长沙铭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星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MA4PK5HM-8。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棠,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旺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兴村1组,组织机构代码05493063-3。
法定代表人:李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铭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旺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649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856494.9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旺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649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