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广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联安广佛新干线以南谭约工业区*号之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永浩泰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号。
上诉人佛山广霸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2民初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广霸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加工定做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湖北永浩泰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依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根据原审原告湖北永浩泰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请,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原审被告佛山广霸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项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还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依法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湖北永浩泰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余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