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5859-1号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龙泉社区大堰组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KQ7D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渝0116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1805.4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税务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11月22日,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85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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