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5190号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丰公司)诉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6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903,692.11元、案件受理费6861元、律师费20,000元,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行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谭***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保险价值58,310.93元,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银行账户存款21,344.13元,支付执行费11,700元,支付申请人67,955.06元。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3年10月11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金额为67,955.0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5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