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异1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A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G1AA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凡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3幢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566647X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昇府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凡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凭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凡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债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渝0116执4935号。
另查明,2023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日,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后将该转让通知刊登至2023年9月6日版《重庆法治报》。
还查明。截至2023年8月17日,本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查到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本院认为,重庆渝丰鑫新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确认其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同时,该《债权转让协议》已通知了债务人,故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综上所述,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渝0116执493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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