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2783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虹晖一路8号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4MA55Y9PH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新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228号3座9层自编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BF3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