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2783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虹晖一路8号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4MA55Y9PH9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新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228号3座9层自编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WBF3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