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晶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广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晋0829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