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畅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灯塔市畅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81民初3169号 原告:灯塔市畅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山岳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31886882X9。 法定代表人:李成魁,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081ME0052653P。 法定代表人:***,系村书记。 原告灯塔市畅通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材料,本院受理后立为(2022)辽1081民诉前调2090号诉前调解案件,于2022年11月18日转为诉讼案件。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开庭当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一份承揽工程合同,***为此协议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协议约定承揽施工被告村委会庭院路面工程。施工范围:大河南镇周官村村民委员会院内,面积为2066平方米,施工结构:2.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12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工期为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5日,工程造价:144620元,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给被告施工,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4620元,并承担2015年8月15日至今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给我村施工属实,欠款属实,同意偿还工程款,不同意给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一份承揽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庭院路面施工。施工范围:大河南镇周官村村民委员会院内,面积为2066平方米,施工结构:2.5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12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工期为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5日,工程造价144620元,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给被告施工,工程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依法应负给付原告工程款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大河南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4620元,并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2元(原告预交1596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鑫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