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6664号
原告:嘉峪关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河西建材市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GRWG93。
法定代表人: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军,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嘉峪关市。
原告嘉峪关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原告嘉峪关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峪关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嘉峪关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卫 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锡霞
书 记 员 杨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