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嘉峪关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河西建材市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GRWG93。
法定代表人: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许金海,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市城市领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戴吉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梦梦
书 记 员 赵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