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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38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王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南通市风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南通市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