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38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王某,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南通市风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南通市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