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81民初2436号
原告:**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6864387352。
法定代表人:肖庆辉,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市廉湛公路6公里处(往新民镇4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康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6924282269。
法定代表人:郭强。
地址:**市。
原告**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康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立案。原告**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市鹏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粤婵
书 记 员 谢若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