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1126民初2519号
原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成达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集贤产业园振兴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7809741R。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WFBH7C。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成达工业公司诉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成达工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成达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3、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CDGL20191031009,合同总价款为510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        
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合适,但现在没有钱,要等到10月才有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9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业品制作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CDGL20191031009,合同中约定了机器数量、型号、价格等,合同总价款为51000元。合同约定:“第十一条:设备到场后,买方应在当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第十二条,结算方式:发货前一次性付清全额合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合同中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原告提交工业制品承揽合同,发货清单2张,收货单2张等证据证实。原告、被告对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提供商品,被告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及利息,但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发货前一次性付清全额合同款,应按被告收到货物日计算。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成达工业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15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彬霞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