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7民初5377号
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为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为海阳市济南路82号。
负责人:***。
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