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恢4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0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23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应当于2018年4月5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二期1栋A单元1104室的房屋产权手续,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出据书面材料证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二期1栋A单元1101室、1103室、1104室系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已将上述三套房屋房款付清,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因被执行人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新疆恒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二期(果岭新天地)1栋底商住宅综合楼A单元1104的不动产强制过户至***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