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富乐宏大劳务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27883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诉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2025年4月1日,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15元,由李某负担。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