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7075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金水村青松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4月11日,本院向原告王某送达开庭传票,文书于2025年4月14日签收。2025年4月30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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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