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0696号
原告:永顺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某,系原告永顺县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系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原告永顺县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某甲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2025年8月5日,原告永顺县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顺县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顺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