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615号
湖南省吉首市某、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吉首市某委员会申请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湖南省吉首市某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日作出(2025)湘310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某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202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该案于2025年7月10日本院决定受理,案号为(2025)湘3101民初2737号。
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14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某乙有限公司在某上海分行营业部XXX账户存款,实际冻结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11日至2026年7月11日止。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