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公司、湛江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881民初1295号之二 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元春苑2幢2单元17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17C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湛江国储石油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廉城镇中山三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隧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国储石油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5年8月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46.9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原告武汉长江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多预交的66846.9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