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383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河北某某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仁义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