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某某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8民初383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被告:河北某某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仁义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