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1行终1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吴某某,渝北区社保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龚某某,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行初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和***、一审第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龚某某与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撤销渝北人社伤险认字〔2024〕7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经龚某某同意,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12行初652号《行政判决书》。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50元,由上诉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