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2108号 原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011224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8964206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玉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650U8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P682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玉楚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并于2025年1月24日向原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预缴通知单,但原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原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远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