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30民初1483号
原告:四川省亿家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江岸御园2B2单元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亿家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27009.1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
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并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亿家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原告四川省亿家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