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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98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崔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建设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某诉被告南京市某建设中心、中铁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