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98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崔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建设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某诉被告南京市某建设中心、中铁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