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3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XXXX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XXX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XXX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