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异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忠。
被执行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东丽。
第三人常东丽,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常东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变更为常东丽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主张债权的时间是2016年。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申请追加常东丽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查,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博特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股东为王全根、王庆文、刘新正,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此后经过多次股权转让,现股东为常东丽一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司账户流水以及2017年7月7日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信息,未发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混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常东丽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常东丽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常东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请求追加常东丽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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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姚立军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