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乡华星药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1民初1680号
原告: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常东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住所地:新乡市刘庄新村。
法定代表人:史世会。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8元,减半收取2509元,由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