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2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东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鑫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4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4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大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雪晴
审判员姬 钊
审判员蒋 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