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武执民字第3112号
原告浙江武义温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熟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民初字第0051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温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县熟溪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58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1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温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寿溪
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
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