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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8民初2696号
原告: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界牌街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建设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596193-5。
法定代表人:***,遂平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遂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4元,减半收取计5332元,由原告周口市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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