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824民初573号
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策底镇建材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推销员。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庄浪县变电路74号建设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七项目部。住所地:庄浪县水洛镇新光村。
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十七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1元,由原告华亭煤业集团陇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