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盟通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825民初572号 原告***。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代表人***刚 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变电路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