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825民初572号
原告***。
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代表人***刚
住所地:甘肃省庄浪县水洛镇变电路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省庄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