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信康达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佳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8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佳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通**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5层50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佳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汇公司)、北京铁通**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4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佳汇公司严重违反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编号为T100102B《合作协议》经鉴定并非中达电通公司出具,佳汇公司、**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公司确认欠款,并已承诺还款,佳汇公司就涉案项目已经收到**公司970万元;本案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问题。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不能申请再审,本院不予审查。原审鉴定表明,合同中中达公司印章样本与检材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因中达公司印章不具有唯一性,该鉴定不能证明合同上的印章并非中达公司出具。本案中,中达公司与佳汇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中达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公司不认可所给付佳汇公司970万元为涉案款项,且提交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中达公司再审称本案涉及重大刑事犯罪问题,应自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 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