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信康达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632号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8号0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K20E27。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5层50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652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15380。 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14元,减半收取计45907元,由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晓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