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91民初1632号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8号0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K20E27。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5层501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652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15380。
法定代表人:郑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14元,减半收取计45907元,由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晓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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