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4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5层50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单位宿舍。
原告***诉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07民初18546号原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因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0)京0107民初1854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7民初1854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