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固信康达铁路信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48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女),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5层50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单位宿舍。 原告***诉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07民初18546号原告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因北京铁通康达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0)京0107民初1854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ー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07民初1854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晖